傳染病防治法:
中華民國93年1月20日華總一義字第093000-0081號令修正公告全75條
第一類傳染病:霍亂、鼠疫、黃熱病、狂犬病、伊波拉病毒出血、炭疽病、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。
第二類傳染病:流行性斑疹傷寒、白喉、流行性腦脊髓膜炎、傷寒、副傷寒、小兒麻痺症、桿菌性痢疾、阿粑性痢疾、登革熱、瘧疾、麻疹急性病、毒性A型肝炎、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、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、漢他病毒症候群。
第三類傳染病:結核病、日本腦炎、癩病、德國麻疹、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、百日咳、猩紅熱、破傷風、恙蟲病、急性病毒性肝炎(除A型性外)、腮腺炎、水痘、退伍軍人病、侵襲性B型嗜血桿菌感染症、梅毒、淋病、流行感冒併發重症。
※ :高中度傳染危險屍體如屬傳染病或疑似第一類傳染病,限線24小時內火化,不可發放給家屬土葬。
◎必需有衛生署主管機關之公函方可辦理。

